“打非治违”案例曝光|开航前安全自查绝非“纸上作业”!真查实检方能守护船舶航行安全的“第一道关口”
东莞海事局 2026-08-29 10:00

开航前安全自查,是船舶航行前的“全面体检”,不是应付海事检查的一张表格。很多船舶存在漏查、少填、走过场等问题,不仅面临行政处罚,更埋下重大水上安全隐患。今天带大家读懂开航前自查制度,以案为鉴,守住船舶安全的第一道关口。

典型案例分析

案例一:船舶类型对应增项缺失

“平南雄力**”轮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无散货船增项

中堂海事处 匡伦 供

中堂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,发现辖区到港的“平南雄力**”轮为散货船,而船上的《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》仅有通用项,无散货船增项。

案例剖析: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专门为客船、渡船、高速客船、客滚船、散货船、液化气船、液货船等船舶增设了自查项目。“平南雄力**”轮为散货船,除对照通用部分项目开展自查外,还需对《中国籍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(散货船增项)》的项目进行自查,才符合规定。

案例二:航程短不等于可以不做自查

开展现场监督检查

中堂海事处 龙泉 供

中堂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“平南****”轮的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,该船2026年7月共计执行6个航次,但仅有5个航次开展开航前安全自查。执法人员通过比对该船航行日志、进出港报告及船舶航行轨迹等方式进行进一步调查,查明该轮7月31日自广州南沙驶往东莞沙角,当班船员以“航程时间短”为由,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。

案例剖析:法规仅对固定航线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作出豁免,可不用每次开航自查,但一天至少完成一次自查。本航次并不满足该豁免条件,无论航程远近,每次开航均应完成自查。抱有“航程短不会出事”的侥幸心理,一旦航行途中设备突发故障,极易酿成事故。

法规条款及规定解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》第四十二条

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。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,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《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》,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。

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,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,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。

《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》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》第五十三条

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,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罚款。

安全风险分析

很多船员认为自查只是填表格,殊不知“走过场式自查”等于回避开航前安全体检,会带来多重风险:

设备失效风险:导航通信、舵机、消防救生设备故障未被发现,航行中突发失效,极易引发碰撞、搁浅、火灾、人员落水等事故。

货物安全风险:散货船未检查货舱水密、易流态货物未核验检测报告;液货船未检查货舱气密、报警装置,极易发生货舱进水沉没、货物泄漏爆炸等恶性事故。

人为疏漏放大风险:证书过期、配员不足、载重线超限、货物绑扎不牢等问题,没有通过自查及时发现,航行中遇到风浪就会放大风险。

隐患闭环缺失风险:发现缺陷勾选“否”,但不在日志记录、不及时整改,“带病开航”,小隐患演变成大事故。

法律及经济风险:检查发现违法,企业面临罚款;一旦发生事故,未落实开航前自查会直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,加重企业、船长责任。

致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的安全提醒

1.拒绝形式主义,做到真查实查。严禁“先开航后补填、只打勾不检查”。勾选“是”代表该项目全部满足要求,只要其中一项不达标,就应当勾选“否”,并记录、整改后再开航。

2.选对完整清单,区分船舶类型。散货船、液化气船、液货船、客船、客滚船,通用清单+对应增项清单必须同步使用,不可缺项,及时更新使用新版自查清单。

3.厘清豁免条件,不要随意套用。只有固定航线+单次航程≤2小时,才可免于每次开航自查,但每日至少自查一次;其余所有航次,无论航程长短,开航前均要完成自查。

4.船长落实船舶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。船长要切实履行职责,确认责任船员完成全部项目自查后,方可签字确认,严禁代签、提前签字。

5.做好记录留存,闭环整改缺陷。自查清单装订成册,船上至少保存2年;发现缺陷务必记入航海日志/轮机日志,做到隐患闭环,整改到位再开航。

6.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:把开航前自查纳入安全管理制度,体系船纳入安全管理体系,加强船员培训,定期核查船舶自查落实情况,杜绝“纸上安全”。

  • 审   核:陈芳 郑思琪 唐幸耀
  • 终   审:赖昆鹏 何春辉
  • 关键词:打非,治违
钟慧斌 小编
2026-08-29 10:00:01
推荐
即时
loading...
点击开启小窗播放
微信方法